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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自作自受,为何造业还会祸殃子孙?

江浙佛教网 2019-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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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认为,“祸殃子孙”的事没有道理,因为祖先父母作恶,无辜的子孙却要受连累而遭殃,这样的因果法则未免有失公平,甚至有些耸人听闻。其实,所谓“祸殃子孙”只是一句惯用语,也只是一种表面现象,它的背后有更深的道理在。

佛在《地藏经》上说:“各据本业,自受恶趣。”在《出曜经》上说:“作罪自受其殃,无能代者。”这些告诉我们,“自作自受”是一条因果的铁则,不可能自己作恶,却由子孙代受恶报。

依佛法因果理论来看,这种“祸殃子孙”的现象之形成,根本原因乃是由于“同业相引,共业召感,后报转为现报”所致。

所谓“同业相引”是指往世造了相同种类的善业或恶业的人,彼此间有互相成为眷属的趋向。例如往世勤于布施济贫的二人,今世成为父子,父亲赚钱致富,儿子出生于此,同享富报。

而“共业召感”是指往世共同参与,造作同一件善业或恶业的人,有互相成为眷属的趋向。例如往世父子共同偷盗,今世父亲成为贫穷乞丐,儿子则生为乞丐之子,共同承受贫穷之果报。

所谓“后报转为现报”是指原本是未来世才要承受的恶报,由于环境中遇到相关的缘来促发,使其恶果提早成熟,而于今世就受到恶报;或者是本应于年纪较大时才受的恶报,提早于年纪较小时就受报。

有些时候造杀业的人本身未见到受恶报,是因应享的福报尚未享尽,恶报的缘尚未成熟所致。这时子孙受到连累而遭殃的情形和原因有二种:

一是犯了杀生恶业之后,生的孩子有残废、畸形、多病、短命情形之时,这是因当事人犯了杀业,借由“同业相引,共业召感”的缘故,召感到往世犯了严重杀业,应受残废畸形等果报的人,来投胎做他的子女。这时子女的遭遇实由于往世造恶业今世应受报所致,绝非代父母祖先受罪。

二是生了孩子以后才造杀业的人,若是他的孩子今生福报较薄,而且往世曾造杀业,这时父母的杀生恶行,会促使孩子的杀生果报提早成熟,本应于未来才受报,却提早于现在就受报,而发生多病、短命、灾横的情形。就孩子来说,他的遭遇只是“后报转为现报”,仍是自作自受,并没有不公平之处。

由此可知“祸殃子孙”是因果律中重要的一环。它可让作恶的众生,但因福报大而看不见今生受恶报的人,借由子孙的不幸遭遇而知所警惕和戒惧;也可使因果报应的事理,在隐微难明之下,仍有蛛丝马迹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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