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舜法师:修行不说四众过 那看到邪见还要不要指出?

2016-08-05 汉传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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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修菩萨戒

菩萨戒也称大乘戒、佛性戒、一心戒、心地戒、方等戒、千佛大戒等,是修大乘菩萨道者所应受持的戒律。其内容为三聚净戒,即摄律仪戒、摄善法戒、饶益有情戒这三项,菩萨戒本虽有多种,但基本上可以分为“梵网戒”和“瑜伽戒”这两类。

由于菩萨戒关系到成佛这个根本问题,所以一直为修持者重视。不过,因为戒条简略,初学者往往不容易把握其中要领,难以明辨一些细微差别,更谈不上配合经论来学习,故而常常容易产生种种似是而非的看法。现提出目前大家关心较多的几个问题展开讨论,期望对于菩萨戒的学修有所裨益。

一、说四众过戒

菩萨戒中“说四众过戒”,是指不得说在家、出家众“犯戒”之事,而非指不可说“破见”之事。所谓“过”,就是过失、罪过,泛指一切犯戒行为。

唐·法藏法师《梵网经菩萨戒本疏》卷三“初篇说过戒第六”中解释说过的六种情况云:

一,见地上菩萨为物逆行,谓非而说。二,见三贤菩萨及四果圣人微失而说。三,说自和上、阇梨之过。四,说传法住持人过。五,说同类净戒过。六,说破戒人、无戒人过。此六皆初重次轻,应知。(见《大正藏》第40卷第627页上)

此段的意思是说,有六种情况,就算犯了“说四众过”戒:

第一,见到登地菩萨(初地以上)为了度化众生,方便示现种种犯戒之象,如济公之饮酒吃肉,而说其犯戒之过。第二,见地前菩萨(三贤菩萨即位居十住、十行、十回向的菩萨,在登初地之前)及证得四果(须陀洹、斯陀含、阿那含、阿罗汉)的圣人有轻微的过失,而说其犯戒之过。第三,讲说自己的亲教师(和上)、教授师(阿阇梨)的过失。第四,讲说传法人(如上师)、住持人(过去的住持多为领众修学者,如禅宗的丛林,住持往往为开悟的善知识)的过失。第五,讲说同受净戒的戒兄弟的过失。第六,讲说破戒人、无戒人(未受戒或失去戒体者)的过失。这六种情况中,说前面的比说后面的要严重。

针对出家人犯戒的问题,《梵网经菩萨戒本疏》中引经据典予以明示:

又,《大悲经》中,诸出家人左手携男、右手携女,从一酒家至一酒家,不出贤劫,当般涅槃等。是故见有少许佛法所被之处,皆应赞叹。(见《大正藏》第40卷第627页中)

这是说,如果看到出家人犯戒生子女,甚至到酒家饮酒,作种种犯戒之事,但不出贤劫,他们因有出家之缘,也会证得涅槃。其中引到的《大悲经》,是高齐·那连提耶舍法师所译,经中明言:

阿难,我为一切天人教师,怜愍一切诸众生者。于当来世法欲灭时,当有比丘、比丘尼,于我法中,得出家已,手牵儿臂,而共游行;从酒家至酒家,于我法中作非梵行;彼等虽为以酒因缘,于此贤劫,一切皆当得般涅槃。(见卷三“礼拜品第八”,《大正藏》第12卷第958页上)

所以北凉·法众法师译《大方等陀罗尼经》“初分”卷第一亦云:

若有菩萨见有比丘畜于妻子随意说过者,是名犯第三重戒。(见《大正藏》第21卷第645页下)

唐·智俨法师集《华严经内章门等杂孔目章》卷第三也说:

三者,见有比丘畜于妻子,随意说过者犯重。(见“第二地初三聚戒章”,《大正藏》第45卷第564页上)

可见,菩萨戒之说四众过,所指为犯戒之事,如娶妻生子、饮酒食荤等。此点,菩萨戒与声闻戒所说完全一致。《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第六“九十事第八”中明确说:

为大护佛法故,若向白衣说比丘罪恶,则前人于佛法中无信敬心。宁破塔坏像,不向未受具戒人说比丘过恶。若说过罪,则破法身故。(见《大正藏》第23卷第524页上)

可见,如果向在家人说出家人的罪恶,能令在家人退失对佛法的信心和敬心。所以强调宁可破坏佛塔、佛像,也不能向未受具戒者(指除比丘、比丘尼以外的)说比丘等犯戒之事。否则,说过者如同破佛法身。有关声闻戒相关之戒条,其犯相、犯缘、制意、开缘等,《四分律》、《摩诃僧祇律》等均有明文。由于比丘戒的内容,未受者不便知悉,特将相关内容附录于后,供受具者参考。

对于破见问题,刘宋·求那跋摩法师译《菩萨善戒经》“优波离问菩萨受戒法”明确说:

菩萨若有同师同学诽谤菩萨方等法藏,受学顶戴相似非法者,不应共住。若定知已,不得向人赞叹其德,是名菩萨第八重法。(见《大正藏》第30卷第1015页上)

依《菩萨善戒经》所说,对于谤菩萨藏、学相似法者(关于这一内容,我们另行讨论),不能与其共住,当远离。而且,对于这种行为了解确实之后,还不能向其他人赞叹谤菩萨藏、学相似法者的其他德行(诸如持戒、造像、印经等等功德),以免他人误认为有德者而不加简别,去亲近学习,造成邪见传播、贻误众生的后果。所以,对于错误的见解,不管是谁说的,都应该驳斥。这样做不仅不犯菩萨戒,而正符合菩萨戒的精神。与此相应,菩萨对于如法的善行,当随喜赞叹,否则也是违背菩萨戒的。

二、不随喜赞扬戒

我们一般人对于别人的错误往往看得十分清楚,而对于别人的功德,却容易忽略,有的甚至不以为然,以杂染心加以讥评。这些,不仅不符合菩萨戒的要求,而且也违犯了菩萨戒中“不随喜赞扬戒”。

《瑜伽菩萨戒本》云:

若诸菩萨,安住菩萨净戒律仪,怀嫌恨心,他实有德,不欲显扬;他实有誉,不欲称美;他实妙说,不赞善哉;是名有犯,有所违越,是染违犯。若由懒堕、懈怠、放逸不显扬等,非染违犯。无违犯者,若知其人性好少欲,将护彼意;若有疾病;若无气力;若欲方便调彼伏彼,广说如前;若护僧制;若知由此显扬等缘,起彼杂染憍举无义,为遮此过;若知彼德虽似功德而非实德,若知彼誉虽似善誉而非实誉,若知彼说虽似妙说而实非妙;若为降伏诸恶外道;若为待他言论究竟,不显扬等,皆无违犯。(第50条。见唐·玄奘法师译《瑜伽师地论》卷四十一“本地分中菩萨地第十五初持瑜伽处戒品第十之二”,《大正藏》第30卷第520页下。)

此戒即明,对于他人的各种功德,必需赞叹。怀嫌恨心不赞叹的,即以染心(故意)而违犯。如果因为懒惰等因缘不能赞叹,非染心而违犯,较前略轻。可开的,即不随喜赞扬而不违犯的,有八种情况:

第一:对方少欲知足,不想他人说,不愿他人知,随顺其意,不说不犯。

第二:自己有病,无气力等,不说不犯。

第三:为了调伏对方的烦恼,使其从不善处出离,安置于善处,不说不犯。

第四:为了维护僧制(禁戒),如为避免显异惑众,不说神通、证果等事,不犯。

第五:为避免对方因称赞而起骄慢心等过失,不说不犯。

第六:知道对方功德、美名、善说等都不是真实的,不说不犯。

第七:为降伏外道,不说不犯。

第八:对其事本末了解不究竟,需待说清者,不说不犯。

可见,真正守护菩萨戒者,一定要随喜赞叹其他菩萨的真实功德。这点往往是大家忽略的。不过,随喜赞叹,并非没有原则,所赞者,必须为真实功德。即如现在,一些法师和居士印书、赠书功德甚大,使很多无佛法处得闻正法,实在是续佛慧命的好事。但是也有人以信施财物,印外道典籍,如《太上感应篇》、《文昌帝君阴骘文》、《俞净公遇灶神记》等宣扬宿命论观点的书,就算是有劝善之功,但因为所宣扬的宿命论与佛教缘起法完全背离,即为不如法。《瑜伽师地论》卷七十五“摄决择分中菩萨地之四”对此种问题有明确开示:

若以叶纸书似正法及外道论,或先已书,授彼信解众生手中,或劝他与,当知有罪。菩萨唯应劝彼弃舍手中异论,或令书写诸佛圣教,或自欲知彼不坚实,不应开示。或有叶纸犹未书写,有来求乞,尔时菩萨应问彼言:汝今何用如是物为?彼若答言:我欲转卖,以充食用。若此叶纸,为书正法,则不应与。有财物者,应施价直。若无价直,二俱不与,亦无有罪。彼若答言:我求此物,为书正法。即以叶纸,应施与之。仍告彼言:随意受用。彼若欲书下劣典籍,不与无罪。如书下劣书等亦尔。若欲书写最胜经典,不施与者,当知有罪。(见《大正藏》第30卷第711页下至712页上)

这是说,如果用纸书写相似法和外道论劝人信受,不论是自己亲自给别人还是劝其他人给,都是违犯菩萨戒的(有罪)。菩萨应该劝人舍弃这些异论(异于正法),用这些纸书写诸佛的正法。如果菩萨有多余的纸张,有人来求布施,这时,菩萨应该问清其用途。如果乞者说,想卖了纸张换食物,那么,要看这些纸张是预备干什么用的。如果无重要用途,可以布施。但如果纸张预备用于书写正法,那么菩萨不应施给他。然后估算这些纸张价值多少,布施相应多的钱解决别人的衣食问题。如果没有钱,不给他纸张(物)也不给他钱,不算犯戒。

如果对方回答,是用来书写正法,则应当施与。否者犯戒有罪。

如果对方乞这些纸张去书写外道异论(下劣典籍),菩萨不布施不犯戒。

纸张之说,是个概说,其余金钱等,也同此例。如果用信施的金钱,去印刷外道异论,都是属于违犯菩萨戒的,这个问题,实在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惕!

对于乐衷于学习上述外道典籍的,菩萨戒中也有明禁,如《菩萨地持经》卷五“菩萨地持方便处戒品之馀”中说:

若菩萨于佛所说弃舍不学,反习外道邪论、世俗经典,是名为犯众多犯,是犯染污起。不犯者,若上聪明,能速受学;若久学不忘;若思惟知义;若于佛法具足观察,得不动智;若于日日,常以二分受学佛经,一分外典。是名不犯。如是菩萨善于世典、外道邪论,爱乐不舍,不作毒想,是名为犯众多犯,是犯染污起。(见《大正藏》第30卷第915页中至下)

这是说,如果菩萨对于佛说经典舍弃不学,反而乐衷于学习外道邪论和世俗书籍,即为违犯菩萨戒。不犯的情况有五种:

一是极为聪明,对于所学内容很快就学会。

二是长时间学习佛教典籍后忆持不忘。

三是有较强的分辨能力(思惟知义)。

四是于佛典有不为邪说倾动的智慧。

五是能正确处理学习内典与外典的关系,每天把学习时间分为三分,三分之二用来学习佛典,三分之一的时间学习外典。这里的外典,乃是指度众生所需之除内明(佛学)以外的四明(声明、工巧明、医方明、因明),非指邪论。

不属于上述五种情况,即使学修《阴骘文》、《感应篇》再得力,也属于违犯菩萨戒的。可见,即是赞叹随喜,亦非无原则者,所赞必须是真实功德。

文:宗舜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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