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财产如何界定?佛教商业化问题还需理性看待

2018-01-05 佛学入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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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风君近来心情有些复杂

带着新年的欢乐气氛

禅风君想与亲人朋友聚会

一起到寺院礼佛 共沾法喜

跨入2018年 迎来新气象

寺院里也是一派圆满和乐

但是 令禅风君颇为烦闷的是

有一些坐落于景区内的寺院

门票价格“节节高”

庙宇内外随处可见功德箱

香炉里满是未燃尽的高香

与之相对的另一种现象又让人意外

一些寺院里的素食馆停业

游客没办法品尝到美味的素斋

有些连法物流通处都关闭了

信众请不到喜欢的佛珠配饰

禅风君不知这些变化的原因为何

但联想到社会大众和媒体

时常谈论的“佛教商业化”问题

似乎隐约有些了解

带着对这些现象的观察和思考,禅风君查阅了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和国家宗教事务局等12部门关于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联合发文,发现了一些新的信息。

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将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七章对“宗教财产”做出规定,其中第五十二条内容是: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

禅风君依稀记得,2004年通过的《宗教事务条例》中,尚未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性质做出界定。有如下表述: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唔~看起来好像有点复杂,这是什么意思呢?待禅风君细细说来。

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明确指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

什么是非营利性组织?举个例子,大家都很熟悉的“中国红十字会”“壹基金”“大自然保护协会”,甚至连大名鼎鼎的“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都是属于非营利性组织。

非营利性组织顾名思义,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成立,其财产和收入仅能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能用于分配的社会组织。

那么,有了明确的性质界定有什么好处呢?

这意味着,佛教寺院、佛学院等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信仰需求而成立的社会组织;这些组织可以依法经营自养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但所获收益不得用于分配。

1991年2月5日,党中央就下发了指导宗教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其中指出:为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要鼓励和支持他们办好以自养为目的的生产、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

所以,对佛教寺院而言,完全可以依法经营素食馆、法物流通处,将其作为佛教文化、寺院文化对外展示和接引信众的重要窗口。

而寺院发起的公益慈善组织也是值得倡导和鼓励。以广博的佛教文化和慈悲济世精神为内涵,这些公益慈善组织能够为服务社会奉献很大力量。

如此一来,“佛教商业化”的争议点主要集中在哪些地方,又有哪些新规呢?

2017年11月,国家宗教局、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住建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证监会、国家文物局等12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

文中指出“投资建造、承包经营寺庙宫观等商业化问题最为社会所关注”。针对这一问题,相应的治理举措也被提出:明确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非营利性质,严禁商业资本介入佛教道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投资或承包经营佛教道教场所。

还有以宗教活动场所为游览内容的景区,也规定“不得利用佛教道教活动场所收取高价门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假借佛教道教名义开展活动、谋取利益”。

从严治理之后,或许类似山西五台山非法敛财的“黑寺庙”、北京潭柘寺“功德香”成为旅游公司上市工具等等乱象可以得到遏制。同时,也还佛教一个清净道场和庄严形象。

当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一些经营事项和公益事业也应当由宗教事务部门等相关部门监督。

对于“佛教商业化”问题,中国佛教协会会长学诚法师则表明,抵制商业化的根本之道还须加强自身建设,加快中国佛教的现代转型,让传统的寺院在现代文明里焕发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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