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烟关键在“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

2014-04-15 低碳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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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摘要:“禁烟令”也适用“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吸烟是慢性自杀,没有买卖就没有香烟对吸烟者及被动吸烟者的慢性杀害,而在这对关系中,最关键的是卖。

文/廖保平

央广网北京4月12日消息: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昨天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北京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全面禁烟。其中,违规设立吸烟区最高可罚3万元。

据2010年《全球成人烟草调查中国部分调查报告》显示,我国目前约有7.38亿非吸烟者被动吸入“二手烟”。

我国的“全面禁烟令”早在2011年就开始,规定自2011年1月起,中国内地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外工作场所完全禁止吸烟。

这个法律依据是,2005年5月28日,中国批准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使之在中国具有国内法律效力,按照《公约》,中国政府应在2011年1月9日前,实现全国无烟立法,否则将违背国家承诺。所以当时就实行了“全面禁烟令”。

现在回头看,成效不能说没有,但实在是太不明显,在很多公共场所,吸烟的人仍在吞云喷雾,很多人仍在被动吸烟,在很多时候,敢怒不敢言,甚至公司里碍于同事关系不好阻止。终于变成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糟糕局面。

相信北京专门制定一部控烟的地方法规正是基于这种失控的局面,而且提高了罚金。但是我们不要忘了,近十多年来,国内的许多省市都曾出台过不无二致“禁烟令”,后来的结果怎样?所谓的“禁烟令”均无一例外地夭折了。北京靠重典治乱,能不能生奏效?我对此表示很悲观,简单的理由有三:

一是烟草虽为“毒草”,却又是“黄金”,它危害百姓健康,但又对地方财政带来丰厚收益。在利益的纠葛之下,要短时内斩草除根地清除这棵“毒草”,绝非易事。

二是执法力量的问题,中国吸烟者众多,据说3亿烟民,要是像捉随地吐痰、横穿马路那样去捉一个个的“烟虫”,就是配备再多的工作人员也不敷用。

三是,中国人的文化习俗,一般情况下说,吸烟仅被视为个人的不良嗜好,旁人不好意思指责或是干预。

那是不是没治了?也不是,控烟的关键一个是斩断利益源头,即能不能让地方甚至中央断了“毒瘾”,不依靠烟草财政,同时打掉行业监管部门的利益保护,就像监管部门的人所说的,“我们很重视抽烟有害健康,但没有烟又影响稳定。”为了利益,竟将烟草与维稳挂上钩。

烟草是暴利行业,而如果我们舍不得扔掉这块肥肉,那么控烟逻辑就变成了一方面舍不得扔掉肥肉,获了大利,一方面公民吸烟被罚,又增加收益的“烟草经济逻辑”,这个逻辑香烟成了唐僧肉,两头来钱,居中获利。在“烟草经济逻辑”之下,控烟注定是不会有成效的。

“禁烟令”也适用“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吸烟是慢性自杀,没有买卖就没有香烟对吸烟者及被动吸烟者的慢性杀害,而在这对关系中,最关键的是卖,卖是源头,因为吸烟不太同于吃饭,烟是一种成瘾性物品,只吸成瘾,要想断瘾很难,所以,关键的不是教育劝导有烟瘾的人不吸烟,而是从源头上断了他的瘾源。

另外,我认为,至为重要的,则是公民意识不够,即公民的主体意识、法制和权利观念及责任精神等方面都还没有发育良好,才是禁烟考验非短时过关的根本原因。

具有公民意识的人,会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自由和责任了然于心,属于自己权利和自由的一定不会轻易放弃,甚至会誓死捍卫,属于自己需尽的义务和责任,绝不推诿,绝不含糊,认真履行,以此保证社会正常运转。

具体拿禁烟来说,如果公民意识发育健全,哪怕一个烟鬼,也会对自己的吸烟行为有一个清晰的权利与自由的下意识判断,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吸烟的地方,他会自觉地不吸烟,因为他知道,如果任着自己烟瘾支配,他在自由的时候,就是在侵害了他人的权利损害他人的健康。

而对于一个不吸烟的人来说,当他看到一个人在不许吸烟的地方吸烟,他不会姑息迁就,他会很自觉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自己的健康,坚决不让吸烟者得逞。这样,每一个反对者就是一个义务的工作人员,散布在每一个时间,每一个角落,禁烟就会较为容易实现。公民意识与现代社会相称,公民意识不发达,可以说社会还不完全具有现代性,哪怕它在物质上“极大丰富”。事实正是这样,中国人的公民意识的培育非一朝一夕,类似禁烟这样在时空中涉及众多人权利与自由的事,也不是一下子就能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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