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在商业浪潮中反思:寺院经济的合理使用

2014-02-24 汉传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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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院的财物通称三宝物,也就是属于三宝所有,分别为佛物、法物、僧物。佛物是佛陀在世时信徒供养他老人家的,只有佛陀本人才有资格享用,现在则可用于庄严佛像;法物是用于佛法的流通;而僧物则是用于僧人的修行、生活。在戒律中,又把僧物分为四类:一是常住常住,属于僧团的固定资产,如房屋和土地,僧团中的任何僧人都有权享用;二是十方常住,属于十方僧人所共有,如衣服、粮食、用具等等,十方僧人都可以享用;三是现前现前,是指施主指定了供养范围的物品,只有在此范围内的僧人才可以受供;四是十方现前,也就是施主并未有具体限定,只要在场的僧人都可接受这份供养。中国的许多寺院也称为十方丛林,也就是说,僧团的财产属于十方僧人共有。只要你是合格的僧人,就有权参加任何僧团的活动,有权享用任何僧团的财物。但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寺院的财富,任何僧人都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都不能将之占为己有。

无论通过什么方式建成的寺院,都应该属于十方所有。作为个人,以任何名义占为己有,都属于盗用常住物,罪过是很严重的。佛陀在世时度化了很多长者,他们信仰佛教后,将大量土地和精舍布施给僧团,供僧人修道之用。所以,作为僧团可以很富有,但它属于十方僧人,而不是某个僧人。在过去,十方丛林的住持往往是定期更换的,三年或五年一任,或通过前任方丈指定,或通过十方选举产生,一般不会发生个人占有寺院的情况。

但中国除了十方丛林之外,还有一种子孙寺庙。寺院住持由师徒间代代传承,类似于古代的家族制度。而僧人继承一座寺院,或通过个人努力修建了一座寺院后,寺院财物似乎也成了寺主的个人财产,现在海外很多寺院就有类似的情况。如果有一天,寺主不想过出家生活了,甚至可以将寺院通过法律程序出卖或转让。即使这种做法可以得到法律的认可,但却严重违背了戒律的规定,绝对是不如法的。

如果是供养的财物,首先要考虑施主而不是住持的意愿。施主希望将其用于寺院建设,那么就应用于寺院建设;施主希望将其用来斋僧,那么就应用来斋僧。不可随意违背施主的愿望。如果确实需要作出一些调整,也要事先征得施主的同意。

财物的合理使用是一件大事,许多团体的矛盾乃至贪污腐化,都是因为财物分配不均引起的。佛陀深知众生的贪着所在,因而在戒律中就财物问题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比如在接受信徒的供养方面,哪些东西可以接受,哪些东西不能接受;而在财物的拥有上,僧团可以拥有哪些财物,个人可以拥有哪些财物等等。此外,僧团的财物要平均分配,“六和”精神中有一条是“利和同均”,说的正是这个问题。当然,僧团也讲究长幼次第,要优待年高腊长以及德高望重的人,在平等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差别。

僧团的财富首先应用于僧人的基本生活,如衣、食、住及医疗等基本保障;其次是寺院的维修及设施的健全。至于发展,我认为应当大力开展弘法及文化教育事业。佛教能否得到普及推广,能否健康发展,关键在于有没有住持佛法的人才。自解放以来,佛教人才就已出现断层,所以教界应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来发展教育事业;同时积极开展佛法普及工作,因为社会是提供僧才的土壤。在经济力量许可的情况下,还可以致力于慈善、环保等公益事业,协助政府开展精神文明建设。

佛教有声闻乘和菩萨乘之分,两者身份不同,要求也不同。声闻乘所发的是出离心,以追求解脱为目标,少事少业为原则。所以在声闻的戒律中,比丘依乞食为生,身无长物,生活所需都来自十方供养。他们拥有的只是对法的追求,自然也不会有多余的财物布施给社会。而僧团的财物,都是施主供僧人修道所用,本身有明确的意愿,不便挪作他用。再者,供养出家人的财物,普通人也没有福报去消受。从这几方面来说,僧物的确不可用之于社会。

但菩萨所发的是菩提心,是以自利利他为目标。所以菩萨要多事多业,多希望住。在菩萨道的六度四摄中,都是以布施为首,包括法布施和财布施。以往寺院经济不能独立,自顾尚且不暇,自然也就没有救济社会的能力。而佛教存在的意义,关键还是以法布施,开示迷蒙,所以也就不鼓励僧团致力于财布施。长期以来,汉传佛教虽然弘扬的是大乘,但僧人的修行生活还是受到解脱道的影响。所以在很多僧人的观念中,总认为僧团的财富不应用于社会。但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僧团已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如果在维持僧众生活和开展教育、弘法事业之外,还有能力以实际行动救济、回报社会,我认为,这么做完全符合大乘佛教慈悲济世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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